
精选社会调查报告合集8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调查报告 篇1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
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 ……此处隐藏10612个字……是在自建房中,购回电脑,便对外开张营业,硬件设施差,安装不规范。农村网吧基本上只有一个通道,门窗紧关,不通风不采光,加上允许吸烟,空气污浊不堪。少数素质不高的人随地吐痰,脱鞋翘脚,网吧里充溢着各种气味,令人窒息。有的电脑键盘和电脑桌长时间都未清洗,黑污斑斑,灰黑难辨。有的农村网吧只设一个出口,窗户紧闭,无任何灭火,防火设备,一旦出现火灾或其他危急情况后果不堪设想。还有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经常进入,常因一些琐碎之事或言语不合便大打出手,造成极坏的影响。
2,违规经营普遍,隐蔽性较强
调查发现目前农村网吧经营存在着许多违规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无证经营。有些农村网吧只是购回计算机,拉通互联网,便开始对外营业,并未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是为有些顾客大开方便之门。互联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有的网吧虽设有网络净化器,但大多是形同虚设。一些人肆意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网吧老板为赚取钱财,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是隐蔽性较强。有的农村网吧,为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一般不设牌匾,不贴任何标志,隐藏在村民家中。有的农村网吧有人来便营业,无人来便关门。有的在深更半夜之中,紧锁大门开始营业,执法人员很难发现。
3,未成年人大量涌入
农村网吧的营业收入绝大部分靠青少年支撑。很多中小学生课余就泡在网吧里,且一泡就是几个小时,对学习和身心健康均造成了较大影响和损害。同时还让家长们提心吊胆,忧心忡忡。青少年因进网吧发生的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迷恋网吧,铤而走险;
二是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三是严重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管理漏洞和利益驱使成问题根源
农村网吧目前存在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上漏洞较多,造成盲点。一是审批制度不健全,主管网吧的文化部门与信号输送单位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审批程序,造成网吧"先上车,再买票"。二是网吧管理机构鞭长莫及。农村网吧隐蔽性较强,网吧业主根本不到审批单位办理手续,我行我素。三是农村网吧地处偏僻,分散性较强,乡镇对网吧的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的状况,区县(市)主管网吧部门力量薄弱,经费缺乏,无力顾及偏远的农村地区。
2,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颁布已久,但在农村很少有人知道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再加上多数群众思想认识不足,导致查处网吧的行动得不到农民的支持,给农村网吧的治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3,农村网吧经营户唯利是图,违规操作。农村网吧经营户法制观念薄弱,为收回投资,获取利润,将网吧管理的规定置之脑后,既不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示,又不严格执行网吧进入登记制度,反而对未成年人进入大加欢迎,提供吃饭,住宿等"优质服务"。有的专门传播色情,暴力等方面的有毒信息,引诱未成年人经常光顾。
四,多渠道努力共建农村健康网吧
农村网吧的现状已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学校,家长已表示强烈不满,为此,治理农村网吧刻不容缓。
1,要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要根据农村特点,发动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对青少年进行宣传,将《条例》张贴到各班级。要在农村网吧的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举报电话。学校要将举报电话和《条例》印发到家长手中。
2,加大对农村网吧的管理力度。要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的作用,将农村网吧管理纳入到乡镇文化站的工作中来。要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可在村一级聘请网吧监督员,分片对网吧进行监督,逐步形成社会监督网络。要严格执行网吧营业时间的规定,信号输出方在每天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应停止对网吧的信号接入,彻底解决超时经营问题。
3,要加大疏导力度。各乡镇学校要不断加大投入,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校园网,给农村青少年提供在网上学习的条件。
社会调查报告 篇8一、社会上“不文明行为”现象
生活垃圾从车窗、住房、店铺、摊点向外乱抛;这些行为对人们来说是最方便的习惯,往往自以为这是小事,无伤大雅。但这种行为实质上是缺少社会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感意识不强,忽视他人健康、影响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可见,树立人们环保意识的工作我任重而道远。
地铺中心菜场为人口密集体、横街窄巷多、马路规模不大,且马路两旁店铺密布的街道。每天人流量在3万左右,节假日高达10万人左右,商业氛围非常浓厚,巨大的商业利益,吸引了大量无证商贩聚集。据了解,聚集在该菜场的流动商贩多数为外来人口,文化水平低,多数没有一技之长,缺乏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水平没有保障。在城管监测他们的时候实施“反监测”,出现了“城管进,走鬼退;城管走,走鬼进”的现象。而且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城管执法者与违法者的矛盾冲突在不断升级,矛盾冲突由个体违法发展成为了有组织、有预谋地团伙违法;,城管执法环境管理难度非常大。
由此可见,“四抛,六乱”管理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如:小区开发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脏、乱、差及违章搭建;道路建管脱节,无人管理,保洁跟不上;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现场变成新的卫生死角等等。这意味着它在很大程度上掌控着整个街道、整个城市健康成长的命脉。“四抛,六乱”管理的成效与城市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形象。要想真正的杜绝这些不文明的现象,人文素质还是有待提高。
二,校园内“不文明行为”现象
在我们的校园里也出现一些不文明的现象。比如:乱扔废纸杂物,污损墙壁,随地吐痰,骂人打架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给我们整个校园蒙上一层阴影。
我们在学校应做个好学生;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壳纸屑,爱护学校公共财物,不乱花钱,不污损校园墙壁,不说粗话脏话。
在社会应做个好公民:要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吹牛奉承、出尔反尔,撒谎骗人;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情努力做到;要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不随地乱扔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在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遵守交通规则,要尊重他人,谦恭礼让;要爱护自然,保护环境。
三、创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一些思考
通过对这些不文明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现象就在我们身边,有些甚至在自己身上发生过,只是没人提出疑异,才觉得自然随意。殊不知正是这些潜在行为侵蚀了我们的文明意识,造成了我们的惰性心理。如何才能改掉恶习,树文明之风,让文明礼仪伴我行呢?
要不失时机地开展社会文明宣传。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以“诚、智、礼、信”为标准,时刻注意言谈举止,提高自身文明素质,从内心深处挖掘自己的不足之处,时刻以“文明”二字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主动地抵制不文明语言的侵蚀。逐步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通过这次调查,使我懂得了很多,我希望我们能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在不久的将来,这些不文明现象能够慢慢杜绝,最终销声匿迹,到那时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我们家园更加美丽。让我们共同努力。



